4)第281章 朝归倭附(十四)君权臣权_大明元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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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称为‘中旨’、‘手敕’、‘内批’,那就不能算作法定的正规文件下达……票拟成为决策过程中正规的、不可或缺的办事程序。”

  往往有论者每见票拟者,便提出宦官批红一事,以证臣权于决策之影响力微乎其微。而宦权为皇权之延伸,故以此论君主之独裁。然则此说并不成立,因为所谓宦官批红,仍需遵循制度,并非可以肆意妄为。

  李伯重《明代后期国家决策机制研究》中说:“在正常情况下,凡章奏,司礼监必须奏送御览,大事由皇帝亲批。皇帝的批文要书写在章奏当中,称‘圣批’。

  宦官批红与圣批不同,一是宦官所批为庶事;二是批前要经内阁调贴;三是由司礼监的众太监分批,不专属一人;四是要遵照阁票批红;五是批文书写于章疏边旁,仅只作为皇帝做决定的参考。

  其中内阁调贴为关键,故宦官批红又称之为‘调贴批’。未经内阁调贴,宦官擅自批红视为非法,六科得以封驳。”

  可见内阁——即臣权之一部分,于大明决策之中占重要地位,故从制度或者说习惯而言,不可说臣权恒弱,而君权恒强。

  除内阁于决策之中所发挥之影响力,明代但凡遇军国大事,皆遵循“大事必集议”之传统,故以廷议决策。这一点,于明史职官志“六科”中记载的“大事廷议”可知。

  所谓“大事”,实际上包括以下事项:一、议立君;二、议郊祀;三、议典礼;四、议封爵;五、议亲藩;六、议大臣;七、议民政。

  廷议制于明初,君主凡遇大事,皆会亲自主持并与群臣商议,此时的决策权为君主主导,但臣权亦可于决策之中,发挥一定作用。

  到了英宗时期(尤其是早期),因为皇帝久居深宫,故廷议由大臣主持举行,并且从此成为定制。而大部分的军国大事,其决策皆出于廷议。

  在《论中国古代廷议制度对君权的制约》对于廷议的统计:

  “《明会要》卷45《集议》所载廷议件次共101次(一事复议及有关廷议制度的内容除外),其中有13项被君主否决或不报(没有下所司施行)。

  这13项中,最多的是宗庙、典礼两项。廷议宗庙事有14次,其中5次被否决(含不报2次);典礼共11事,其中2次被否决。君主否决廷议的件次占廷议总数的比例是百分之十二左右。”

  如此看来,廷议对于军国大事的决策,确实有很大的影响力。而这一影响力,整体来看还是在文官大臣手中。纵使偶有君主否决廷议之事,也主要为宗庙事宜,换句话说就是皇室内部事项。这样一来,又怎可说明代君主在决策一事上独裁呢?

  既然论及廷议,那就该进而论及廷推之制,即廷议之中“议大臣”一项,以此论明代君主之用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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